"土建施工":即土木建筑工程的建造,涵盖了地上、地下、陆地、水上、水下等各范畴内的房屋、道路、铁路、机场、桥梁、水利、港口、隧道、给排水、防护等诸工程范围内的设施与场所内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工程物的建设,其既包括工程建造过程中的勘测、设计、施工、养护、管理等各项技术活动。竣工验收条件《规范》第16.4.6条规定: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:
1.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。
2.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。
3.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。
4.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。
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,涉及多部门、多行业、多专业,而各部门、各行业、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,.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概全。因此,对各类工程的检验和评定,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。对竣工验收而言,总的要求必须依法办事,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、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。
验收质量标准《规范》主要对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做了四条原则规定,具体内涵是:
3.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
建设项目的某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,即每个单位工程都已竣工、相关的配套工程整体收尾已完成无影响,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,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,竣工资料整理符合规定,发包人可组织竣工验收。
4.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
建设项目的全部子项工程均已完成,符合交付竣工验收的要求。在此基础上,项目能满足使用或生产要求并应达到以下标准:
(1)生产JI生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,已按设计要求建成,能满足生产使用。
(2)必要的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。
(3)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。
(4)主要工艺设备配套,设施经试运行合格,形成生产能力,能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。
(5)其他环保设施、劳动安全卫生、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要求配套建成。